(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邱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2号原告:邱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自由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健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从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