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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朱金璇与李有仁、李存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璇,李有仁,李存智,赵显春,刘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603-1号申请执行人朱金璇。被执行人李有仁。被执行人李存智。被执行人赵显春。被执行人刘子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子辉名下的位于潍城区健康西街1398号鸿泰华府一号楼06号不动产-商业房产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