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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金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1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韩国华,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原告金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珍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