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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被告巴林右旗大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辛广学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巴林右旗大运商贸有限公司,辛广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42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李金才。委托代理人王洪柱。委托代理人王乐博。被告巴林右旗大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王彦龙,经理。第三人辛广学,男,汉族,现住赤峰市敖汉旗。。委托代理人葛广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被告巴林右旗大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辛广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经本案第三人辛广学报案,敖汉旗公安局已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侦查本案所涉金融借款的案件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立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