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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罪犯降央邓珠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降央邓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17号罪犯降央邓珠,男,藏族,生于1982年10月16日,文盲,四川省理塘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甘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降央邓珠因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后同案犯扎西不服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7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降央邓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由于该犯表现突出,2014年获“表扬”奖励一次,折合计分10分;在计分考核中,2013年2月至12月计分考核得分68分,2014年1月至10月计分考核得分54分;累计得分132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降央邓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降央邓珠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军审 判 员  陆 红代理审判员  林杉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翟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