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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鹿强、鹿存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强,鹿存成,董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责人冯振亮,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鹿强。被执行人鹿存成。被执行人董玲。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因与被执行人鹿强、鹿存成、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贾吴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该案执行标的为52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采取了以下积极的执行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无大额可供执行财产;(二)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鹿存成名下所有的CGA529汽车��辆,已被查封;(三)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董玲名下所有的位于贾汪区阳光世纪苑11-3-502室房产一处,已被查封。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明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上述虽经本院依法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鹿存成名下所有的CGA529汽车一辆,已被查封,因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董玲名下所有的位于贾汪区阳光世纪苑11-3-502室房产一处,已被查封,系其唯一一套住房,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情形下,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将来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贾吴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建执行员 侯宗新执行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