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娅与李侠、王伟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娅,李侠,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161-1号原告:李娅,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侠,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伟,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5)瑶民一初字第0016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了李侠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元一名城17幢XX室房屋一套(合产XX)。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侠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元一名城17幢XX室房屋(合产XX)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