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15号原告:袁某,职工。被告:徐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为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水俊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朱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