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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15号原告:袁某,职工。被告:徐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为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水俊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朱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