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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保字第5号申请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云。委托代理人:王生状。被申请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厚。申请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县城新区k-4地块,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人民币80万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县城新区k-4地块,(宗地面积68056.05平方米,土地权利证书号1-2011-01-3440),查封限额400万元,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3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该地块进行任何处分;二、若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本案标的额400万元及利息的等值担保,依法予以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裕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晓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