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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陇利与梁刚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陇利,梁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798号申请执行人张陇利,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刚利,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陇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刚利给付张陇利欠款19049.5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为:梁刚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陇利下欠房款19049.5元;张陇利于本判决后10日内支付梁刚利房屋修复费用10246元及鉴定费1000元,共计11246元。案件受理费,梁刚利应给付张陇利300元,张陇利应给付梁刚利200元。张陇利于2014年12月26日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互为给付案件款部分予以抵销,下余案件款7903.5元,现被执行人梁刚利已交到本院并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张陇利,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