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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新瑞融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新瑞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新瑞融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瑞融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福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