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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王金凤与王淑珍、王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凤,王淑珍,王跃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王金凤。被告王淑珍。被告王跃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凤与被告王淑珍、王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凤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凤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金凤负担。审判员  杨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森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