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王金凤与王淑珍、王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凤,王淑珍,王跃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王金凤。被告王淑珍。被告王跃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凤与被告王淑珍、王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凤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凤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金凤负担。审判员 杨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森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