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高密市金孚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凯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金孚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凯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35号申请人高密市金孚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连成,经理。被申请人高密市凯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康城大街1959号。法定代表人叶国光,经理。申请人高密市金孚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凯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XXXX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