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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曾用名:陈×),男,1984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30日晚,被告人陈×因怀疑被害人张×(男,31岁)对其出售的二手笔记本电脑存在欺诈行为,与被害人张×沟通未果后,对被害人张×产生不满,在被害人张×未在暂住地且未经被害人张×允许的情况下,通过踹门入室的方式,强行进入被害人张×的暂住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清缘里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房间内,将房间内部分个人物品搬走,并将其中一部分衣物丢弃。2014年5月1日被告人陈×为了让被害人张×收回电脑返还电脑款,主动与被害人张×联系返还相关物品事宜,后被民警抓获。涉案物品已部分起获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的供述,被害人张×、王×的陈述,证人沈×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未经许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凯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齐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