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商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徐虎与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虎,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商初字第2542号原告徐虎,系昆山市玉山镇远程业建筑租赁服务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张亚南,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13943185-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虎与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虎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原告徐虎负担。审判员 范君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