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连明诉郑石宝、韩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王连明诉郑石宝、韩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曲民初字第166号原告:王连明,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郑石宝,男,38岁,住曲沃县。被告:韩兴国,男,37岁,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明诉被告郑石宝、韩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明于于二O一五年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连明负担。审判员 李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