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栗春生与肖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春生,肖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栗春生,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肖尧,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栗春生与被执行人肖尧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尧已经履行了(2014)二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树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