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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栗春生与肖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春生,肖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栗春生,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肖尧,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栗春生与被执行人肖尧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尧已经履行了(2014)二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树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