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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饶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姚某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签发:审核:拟稿: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饶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务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上饶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刑诉字(201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姚某伙因缺钱花,伙同其姨丈郑某某(在逃,另案处理)骑摩托车潜入上饶县五府山镇金钟山金竹排山场,连续四、五天用手工锯将属于上饶县五府山林场所有的杉树伐倒,并将杉树堆放于金竹排山脚的路两边。经群众举报,被告人姚某、郑某某未来得及转移木材就案发。经鉴定,被告人姚某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7.7267立方米。另查明,2013年10月13日,被告人姚某主动到上饶县森林公安局五府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姚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经上饶县司法局审前调查,被告人姚某性格中性、为人忠厚、在地方无不良行为记录,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伐上饶县五府山林场所有的杉树,活立木蓄积量17.7267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姚某能主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又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齐秋瑾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余亚茹法律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