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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青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青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青某某已支付借款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治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