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逊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逊民初字第45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2011年春因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向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公告并缺席判决离婚。后被告主动回来,要求好好过日子,原告看在孩子的份上就与被告复婚,于2014年1月3日登记复婚。复婚后原告给被告借钱购买首饰花了15000.00元,借钱租房花了6000.00元,还有生活借款2000.00元至今分文没还。谁知被告根本就不是想与原告生活,2014年1月6日被告就将15000.00元的首饰带上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综上,被告二次离家出走,其实这次离家出走就是来骗走原告借款15000.00元购买的首饰,复婚的目的不纯,拿到了首饰就离家出走,根本不想与原告过日子,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公告送达,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庭审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陈某某6周岁。2011年因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公告,缺席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014年被告回来后提出与原告复婚,并于2014年1与人3日登记,办理复婚手续。原告为被告购买15000.00元的首饰,被告于2014年1月6日再次离家出走,至今音信皆无,下落不明,致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感情基础,致使被告两次离家出走,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原告暂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待被告回来后另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孩陈某某由原告陈某某抚养;三、各人衣物、用品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双亭审 判 员  石景春人民陪审员  胡永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于士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