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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林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新县看守所。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盗窃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1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林某甲步行至永新县禾川镇二机厂家属区,看到停放在家属区右边第二栋楼下的一辆(系被害人邱某某的)黑色男女两用两轮铃木牌摩托车,便将该摩托车推出藏放在三湾大酒店附近的巷子里。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携带铁锤到停放该摩托车的巷子里,用铁锤将该摩托车锁头砸坏,将连接线拔掉后直接发动摩托车骑回自己家中。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轮摩托车价格为2567元人民币。2、2014年8月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林某甲随身携带一把铁锤、一把起子走到永新县禾川镇二机厂家属区,用铁锤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青苹果超市对面楼下的一辆红色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的后窗砸坏,从后窗进入驾驶室,并将连接锁头线全部拔下后将该三轮摩托车盗走。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格为5520元人民币。3、2014年8月25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林某甲走到永新县禾川镇二机厂菜市场附近小区,在小区靠左边楼房下面的巷子里看见一辆红色的男女两用摩托车,过去试着推了一下,见没有锁龙头也没有加外锁,就将该摩托车推走,经禾川中学到义山路,再到粮贸街口与湘赣大道交界处,将该摩托车停放在靠永新县中心广场的路边。当日凌晨5点左右,林某甲将该摩托车骑到其姑姑林某乙家里停放。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格为892元人民币。4、2014年8月26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林某甲随身携带一把起子走到永新县禾川镇二机厂菜市场附近家属区,在进去100米左右靠左边楼下的巷子里看见一辆银灰色的助力摩托车,过去推了一下,见没有锁龙头也没有加外锁,就直接将该摩托车推出家属小区至火车站站台附近,后把摩托车放在马路右边一仓库的角落里。次日凌晨5点左右,林某甲用先前所盗的福田五星红色三轮摩托车将该辆银灰色助力摩托车载到其姑姑林某乙家里停放。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格为1282元人民币。综上,被告人林某甲盗窃他人摩托车4辆(均已追回),价值共计10261元人民币。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林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林某甲在抓获盗窃三轮摩托车的同时,还坦白交代盗窃其它3辆两轮摩托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某、邱某某的陈述,证人戴某某、李某某、林某丙、林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盗摩托车和指认现场照片照片,作案工具,被盗三轮摩托车的购买收据、信息表,被盗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等信息表,情况说明与协查通报,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连续多次窃取他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2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林某甲能坦白其盗窃其它3辆两轮摩托车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又追回了全部摩托车,其中两辆摩托车返还了被害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被告人林某甲一个月内连续四次作案,且在同一区域连续实施,又具有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故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纳;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铁锤一把、起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贺秦桂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 风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