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卓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军与被告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张来喜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张来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卓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张海军,男,32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个体。被告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录宁,经理被告张来喜,男,49岁,汉族,卓资县。原告张海军诉被告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张来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二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张来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军诉称,2013年被告张来喜与我达成装载机租赁协议。租赁我的装载机用于被告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卓资县梨花镇小土城行政村小牛夭村的六分厂的矿石装卸。约定每月租金25000元,柴油由被告负责,其它油料及司机工资、修理费等由我负担。租赁费每月支付一次,到马工时一次性清欠租赁费。我的装载机从2013年5月15日开始在被告的六分厂开始作业,到2013年12月13日矿山马工,经结算被告共欠我装载机租赁费62000元。为此租赁款,我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直到现住。另外,2013年12月13日马工时,被告张来喜让我把装载机留下来,待来年4月份开工后继续租用。我信以为真,按张来喜的吩咐将装载机一直停放在了六分厂直到我5月20日开走。但六分厂到现在没有开工,我的装载机白白地在他那里停放5个多月。在这5个多月当中,我除支付看管车辆的费用外还支付着每月4500多元的司机工资,造成我重大的经济损失。综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装载机租赁款62000元;2、被告赔偿装载机停运损失2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张来喜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张海军与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六分厂负责人被告张来喜达成装载机租赁协议。租赁原告的装载机用于被告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卓资县梨花镇小土城行政村小牛夭村的六分厂的矿石装卸,约定每月租金25000元,柴油由被告负责,其它油料及司机工资、修理费等由原告负担。租赁费每月支付一次,到马工时一次性全部付清。原告的装载机从2013年5月15日开始在被告的六分厂开始作业,到2013年12月13日矿山马工,经结算,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六分厂共欠原告装载机租赁费62000元,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六分厂为原告张海军出具了欠款条一张,欠款金额为62000元,经手人为张来喜。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至现在一直没有给付,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装载机租赁费62000元和赔偿装载机停运损失费25000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六分厂欠原告张海军的装载机租赁费事实清楚,并有欠款条予以佐证,对原告要求给付租赁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装载机的停运损失,因原告举证不力,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六分厂是被告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管理的一个分厂,不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欠的租赁费应由他的法人机构被告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被告张来喜只是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六分厂的一名经办人,不应承担付款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海军装载机租赁费62000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完毕。二、驳回原告张海军对被告张来喜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975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625元,由被告卓资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庞二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贺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