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垦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谢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谢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刑初字第00003号自诉人鲁某,女,47岁。被告人谢某,女,44岁。自诉人鲁某以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谢某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鲁某对被告人谢某表示谅解,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鲁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是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鲁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玉新审 判 员 祝焕生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樊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