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诉保字第0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任卫东与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诉保字第00098-2号申请人:任卫东,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张莱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亳诉保字第00098号民事裁定书,于次日冻结被申请人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13×××35账户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天润支行18×××70账户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魏武支行34×××99账户,冻结存款总额400万元。申请人任卫东于同年12月24日以双方达成部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天润支行18×××70账户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13×××35账户的冻结,已被本院准许。现因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已归还任卫东部分借款,任卫东再次申请解除对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魏武支行34×××99账户已冻结的285万元存款中65万元的冻结,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魏武支行34×××99账户存款6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怀 峰审判员 徐全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