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86号原告兰某某,男,1980年出生,畲族,住永泰县。被告邱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