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樟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86号原告兰某某,男,1980年出生,畲族,住永泰县。被告邱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