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姜爱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爱生,栖霞市惠亭商贸有限公司,姜桂竹,徐志臣,徐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596-1号申请执行人姜爱生。被执行人栖霞市惠亭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桂竹。第三人徐志臣。第三人徐美芬。本院在执行姜爱生与姜桂竹、栖霞市惠亭商贸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爱生、栖霞市惠亭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徐志臣、徐美芬系被执行人栖霞市惠亭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且开办时徐志臣、徐美芬注册资金不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徐志臣、徐美芬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志臣、徐美芬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姜爱生承担责任。徐志臣、徐美芬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姜爱生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