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临民初字第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陈子容、陈向华与陈向华、张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容,陈向华,张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临民初字第0373号原告陈子容。委托代理人钱萌浩、马伟杰。被告陈向华。被告张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容诉被告陈向华、张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子容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子容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子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420元(陈子容已预交),由陈子容负担。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