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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临民初字第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陈子容、陈向华与陈向华、张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容,陈向华,张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临民初字第0373号原告陈子容。委托代理人钱萌浩、马伟杰。被告陈向华。被告张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容诉被告陈向华、张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子容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子容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子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420元(陈子容已预交),由陈子容负担。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