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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79号原告葛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宋国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