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5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立毅与厦门李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毅,厦门李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5707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毅��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庄加谊,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李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20号502室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6170932-1。法定代表人李安洲,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73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李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673.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建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林清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