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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子云、王永桂等与王冲、黄宗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冲,王子云,王永桂,王中强,黄宗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1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冲,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利,安徽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云,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桂,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强,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王永辉。系王中强父亲。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凌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宗其,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上诉人王冲因与被上诉人王子云、王永桂、王中强,原审被告黄宗其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民一初字第0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利,王子云、王永桂、王中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凌峰,王中强的委托代理人王永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黄宗其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14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