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华执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斌与刘卫东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华执字第1515号申请执行人李斌被申请执行人刘卫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4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小型轿车一辆川AZ78**。该车车籍已被我院查封,因找不到车辆暂无法处置。我院已向相关部门送达了查封裁定书。除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4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丽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倪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