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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汪志付等人与安徽省胜美嘉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志付,汪志传,高嫚,高绪凤,安徽省胜美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436号申请执行人:汪志付,男,汉族,住舒城县。申请执行人:汪志传,男,汉族,住舒城县。申请执行人:高嫚,女,汉族,住金安区。申请执行人:高绪凤,女,汉族,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省胜美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与儿街镇盛大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志付等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胜美嘉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省胜美嘉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后没有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胜美嘉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衣服1000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礼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