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贾义福与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义福,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贾义福。被执行人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同凯,该公司董事长。贾义福诉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蔺克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固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尚未支取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固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尚未支取的工程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