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某诉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贵州省汇川区。被告葛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穆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