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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田长青、孔凡一与孔凡一、张子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长青,孔凡一,张子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田长青,农民。被告孔凡一,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被告张子厚,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长青诉被告孔凡一、张子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无法提供二被告的现居所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长青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贵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