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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根华与文天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华,文天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郏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王根华,男,38岁。被告文天桥,男,41岁。原告王根华与被告文天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根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天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根华诉称,王根华在郏县城二环路西段开办一建华预制构件厂。2013年10月份左右,王根华给文天桥送水泥管计款12100元(有欠条为证)。水泥管送给文天桥后,文天桥一直推托不支付货款。请求:依法判令文天桥立即偿还文天桥欠款121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文天桥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王根华经营建华预制构件厂,王根华与文天桥之间有业务往来。2013年的10月份左右,王根华给文天桥送的水泥管,价值12100元,文天桥未支付货款项,2014年6月18日,文天桥给王根华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建华现金壹万贰仟壹佰元,5天后付,6月18号,文天桥。”出具欠条后,文天桥一直未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王根华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货物买卖而发生的纠纷。文天桥购买王根华的水泥管,价值12100元,至今未支付货款。有文天桥给王根华出具的欠条佐证。对于王根华请求文天桥支付货款12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文天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王根华货款121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元,由文天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丽丽审 判 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晨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