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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蔡燕与胡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燕,胡夕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293号原告:蔡燕,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胡夕龙,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燕诉被告胡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燕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夕龙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淮上区通城紫都6号楼房产一套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6000元。蔡燕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埠市延安1区1栋底层-10号房产一套为蔡燕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66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燕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胡夕龙、陈香玉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淮上区通城紫都华苑6栋2单元5层02051号房产一套(合同备案号201308270024、HID129092);二、查封蔡燕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延安1区1栋底层-10号房产(蚌私字第121902号,建筑面积为38.80平方米)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