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高法执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邓锦文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锦文,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执字第384-6号申请执行人:邓锦文,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李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邓锦文与被执行人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3)高法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强应偿还借款本金199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加倍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被执行人李强负担。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信、房产、国土、车管、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李强的存款5730元进行了划拨,用于支付受理费2781元、执行费2949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借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经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借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高法执字第3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梁 雄审 判 员 :邓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国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