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翟文臻与翟文臻、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翟文臻,张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E5AB座。负责人王兆毅,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宝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凯强,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文臻。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翟文臻、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翟文臻、张伟银行存款人民币410256.9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翟文臻、张伟银行存款人民币410256.9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