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伟与怀化市华侨物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伟,怀化市华侨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李伟。被申请人怀化市华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向之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伟因2014年6月10日与被申请人怀化市华侨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给被申请人怀化市华侨物资有限公司15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0.3%每日,到期还本付息。申请人李伟当天即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支付给被申请人怀化市华侨物资有限公司。现该笔借款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怀化市华侨物资有限公司有转移资产的迹象,为防止申请人李伟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怀化市华侨物资有限公司的怀国用(2012)第出xxx号、怀国用(2012)第出xxx号、怀国用(2012)第出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李伟提供了相应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伟因情况紧急,为确保其自身权利的实现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怀化市华侨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怀国用(2012)第出xxx号、怀国用(2012)第出xxx号、怀国用(2012)第出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俊利审 判 员  夏英姿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禹 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