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民初字第4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董伟与蒙庆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蒙庆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518号原告董伟,男。被告蒙庆吉,男。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伟诉被告蒙庆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伟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董伟承担。审判员  文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