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莱州执字第1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沙洪忠与被执行人高明智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洪忠,高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莱州执字第1008-3号申请执行人:沙洪忠,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高明智,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沙洪忠与被执行人高明智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沙洪忠以本院(2003)莱州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明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明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明智银行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洪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