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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漆章朋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漆章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093号罪犯漆章朋,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以(2007)马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漆章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皖刑终字第040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2011年1月28日经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漆章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漆章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漆章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6月至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漆章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漆章朋减去自裁定��达之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