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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纪洪近,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怡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聂明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聂明友,纪洪近,惠州怡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明友,男,汉族。原审被告纪洪近,男,汉族。原审被告惠州怡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明友、原审被告纪洪近、惠州怡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0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侵权之诉,且侵权行为地在惠州市惠阳区名座花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