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翟洪普与被告董树存、董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洪普,董树存,董晓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20号原告翟洪普委托代理人韩志民,平泉县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树存被告董晓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洪普与被告董树存、董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翟洪普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董树存、董晓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洪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洪普撤回对被告董树存、董晓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翟洪普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天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