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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铭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