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继志与孙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志,孙文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李继志。委托代理人王辉富,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娴,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志与被告孙文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蔡亦军名下的位于海口市世贸东路XX号世贸雅苑XXX房,并提供原告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一路XX号国瑞城名仕苑3号楼2单元X幢XXX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孙文英与蔡亦军系夫妻关系,上述房产系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李继志名下的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一路XX号国瑞城名仕苑3号楼2单元X幢XXX房(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94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慧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施爱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