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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民初字第2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三明市通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缪观水、陈卫平、江苏海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通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缪观水,陈卫平,江苏海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初字第2267-3号原告三明市通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3802730-6。法定代表人蒋锦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开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镇中桥,组织机构代码71251981-2。法定代表人章关根,董事长。被告缪观水,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新湾镇共浴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7********。被告陈卫平,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69********。被告江苏海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启东市汇龙镇南苑中路339-341号,组织机构代码58228967-5。原告三明市通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缪观水、陈卫平、江苏海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通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通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488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05元,由原告三明市通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佑勃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天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