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商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玉常与李玉平、王清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常,李玉平,王清宇,王站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商初字第1191号原告李玉常,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自乾(特别授权代理),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平,农民。被告王清宇,农民。被告王站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常与被告李玉平、王站稳、王清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常于2015年1月4日以和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平、王站稳、王清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李玉常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秦全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