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中民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蒙云谦诉张兴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云谦,张兴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8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蒙云谦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张兴宏上诉人蒙云谦因与被上诉人张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立字第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审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张兴宏籍贯在张掖市甘州区,原系张掖市司法局登记注册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但其已于2004年度再未登记注册并离开张掖至今,户籍所在地虽在张掖市甘州区,但其离开户籍所在地后至今未在张掖市甘州区居住生活,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要求,我院已无管辖权,现原告诉讼应向出借款时被起诉人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蒙云谦起诉张兴宏借款80000元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蒙云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1、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不能做实体上的审查。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已离开一审法院辖区居住生活,超越了形式审查范围;且认定被上诉人不在该院辖区居住无任何证据。2、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法定管辖权,要求上诉人向出具借款时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该条法律规定,甘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上诉人蒙云谦的起诉是否属于该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蒙云谦于2014年11月17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上诉人张兴宏偿还借款80000元,甘州区人民法院收到上诉人的起诉材料后,对本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上诉人张兴宏户籍所在地为张掖市甘州区,原系张掖市司法局登记注册的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但被上诉人张兴宏已于2004年离开户籍所在地,再未在张掖市甘州区居住生活,也未在张掖市司法局登记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已无管辖权,甘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对起诉人蒙云谦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裁处适当,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李永春审判员  惠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任斌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